反倾销案是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不受大量廉价的进口商品冲击而出台实施的法案。
《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当一个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一个国外市场输出产品,便构成倾销。正常价值通常是按照该产品在出口商本国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
《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六章谴责对进口国地方经济造成伤害或威胁的倾销行为。《关税贸易总协定》允许所有国家在发现倾销行为后加收反倾销关税以避免不公平定价。
国内行业如认为本行业正受到倾销进口品的影响,可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可导致反倾销税的执行。
最容易受到反倾销调查的行业包括机械设备业,化工业,纺织业,以及普通金属业。
美国的反倾销保护
反8倾销的官司一般都是国家级别的,根据1930年的《关税法》中的第七条,在美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商业部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政府调查并打击具体的一个或多个向美国国内倾销产品的贸易伙伴。
如果利害关系方对于商业部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裁定不满,可以继续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立案,申请司法审查。
反倾销与中国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便受世贸协定中关于贯彻第六章(也就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中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的条款的约束。作为世界上成本最低的制造商之一,中国是反倾销案的最主要打击目标。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以及菲律宾最近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对比国用以比较在中国生产的成本价。
不久之前,中国对众多已成立的反倾销法提出疑问并建议更改现有法律。对于中国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义倾销行为的讨论将会于2008年10月27日进行。在此期间,世贸组织将继续在多哈会议中讨论反倾销法案。
面对美国调查的中国企业
在任何一件反倾销案中,快速积极的回应是成功的关键。然而,在一些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积极地争取自身权益的同时,大部分的同行企业抱着静观其变的态度。很多近期的例子表明,只要愿意努力争取,中国企业在海外反倾销案中的胜算相当的大。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一定要努力争取最低税率,保证出口关税被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才能从中获利。
在实际运作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可采取多种应对措施。中美法律集团能充当中国企业与美国调查组织之间的桥梁,协助我们的企业客户准确了解美国调查组织的要求并明白该如何回应反倾销调查。
我们的反倾销经验涵括各种的产品和行业。除了协助客户回应问卷调查并准备财务审核之外,我们还为客户提供各种战略指导,例如产品控制,在多种出口产品中的定价8分配,驳斥对比价值的错误选择,利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数据指标,在个别案例中利用其他国家作为销售途径,以及采用合法的途径,比如利用不同生产过程/模式,以规避反倾销裁令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