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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生意不一定要吃亏

Tuesday, October 15th, 2013


作者:黄宜宣律師,艾倫 羅博德律師


我所的客人当他们向我们叙述生意中发生的问题时,使我们感觉到这些问题似曾相识,而且反反复复。就像一个医生面对经常发病的病人,而不知道病因是什么。

故事往往是这样发生的:

两位商人,中方与美方,中方是卖方,美方是买方。两位经过好几年的生意合作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两位商人一直按照他俩几年之前所签的合同,进行他们之间的买卖交易。中方分期运产品,美方也按时付款。 生意顺利,关系自然也好。

有一天,美方受到一批货,而对质量有强烈的意见,马上打电话,严肃的宣布“这次这批货不符合要求,我们不会付款的。”中方对这种情况十分纳闷,但就把这一次算是例外,而下一批货还是继续按时运。

这一次,美方接受货,按时付款。中方也算是得到安慰,而继续送货。

美方却发现第三批货有问题,再次拒绝付款。中方以为他们的货真的有问题。因为双方有好几年的合作关系。中方想下次可不一样,一切会好的,帐也会付清,就像上一次。

中方运第四批货。美方再次发现货有问题,而不付款。

如果中方仔细思考一下,他就应该发现:双方的良好关系远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牢固。计算一下,中方已经有三批货款没有收到,欠账已经好几万美金了,而且不会得到偿还的。对于众多的卖方来说,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被欠了几十万的货款而惊觉。

在惊慌当中,毫无对策。只能是自认吃亏。把欠款改成是生意上的一个痛苦的损失。

但是还是有勇敢者愿意踏入美国的法律界。这就是我所遇到的客人。他们接触到律师来帮他们收账。我们有能力收账,但是前题是中方卖方必须认识到问题,而且联络一位能够帮助他们收账的律师。

作生意不必一定要吃亏。如果你和你的生意不需要吃亏,那为什么一定要吃亏呢?

一个又快又能成功的收债魔术工具

Monday, October 14th, 2013


作者:艾倫 羅博德律師, 黄宜宣律師

在我们9月25日的文章中:作生意不一定要吃亏,我们谈到一个跨国企业常见的问题,也就是每次美国买方提出货物运送和质量上的借口而不付帐,中国卖方就无法收账。故事里常常有一个美国商人或公司认识到中美文化的不同而用这点占优势。美国买方看中国卖方不了解美国法律系统,而且因为文化上的习惯不愿寻求法律支援(但这方面渐渐的在改变)。美方买方占优势因为他们知道中方处于无奈对于美方收货而不付账。

我们已经提起寻求法律支援的方法,但还有另外的方法。

中方的律师面临着美方的不付货款又能怎么办呢?

在我们的收账武器里最强力的工具就是法庭的判决前扣压令。在我们的经验中,一旦法院发出判决前扣押令和扣押权法令 ,债务人就想商量,调解,并且愿意还大笔的债,如果经济状况允许。

在美国加州,艾伦法律集团的所在地,只要欠债大于$500美元,判决前扣压令就给商业债权人留置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在案子判决之前。判决前扣压令是个合适的工具当对方试图在背后隐藏财产,避免法庭的发现。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可以防止债务人转让,抵押,提款,或隐藏属于还债的那笔资产。一个判决前扣压令的证据包括一个明示或隐含的合同,和一个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而债权人可以和必须出示企业债务人确实欠他这一笔债。

整个过程里最困难,最花时间的一关就是证明明确的债款。虽然法规提到“固定或可确定的”债款,似乎有点模糊不清,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只能发出判决前扣押令,如果债款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一分一毛都不能差。记着,法院扣压另一个“人的”财产根据一个起诉,不是一个判断,所以法庭不会轻易下令,除非法院非常确定债务人确实欠那么一笔债款。

为了获得一个扣押权法令,债权人必须首先提起申诉,并且要通知债务人。要合法通知对方让对方有法规的时间参加听证会。这份通知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送达给对方,包括宣言声明和辅助文件。在听证会上,债权人必须证明他有权扣押普通或特定财产,而且债权人在原案审判上很可能成功,并且扣押行动不是用来达到其他目的除了确保赔偿。

法院下达扣押权法令之前,债权人必须递交一个承诺或担保,通常是通过一个担保保险公司。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诉讼失败。

法院将发出扣押权法令如果债权人已达到证据的要求。法院书记员一旦发出这个法令,就能派出县警长或美国联邦法警服务没收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内。该财产被扣留直到审判结束。

面临的问题是: 大多数企业不能等待一年或更久回收帐款而生存。

解决的方案 是: 一旦法院下达扣押权法令,债权人的律师可指望快速得到债务人律师打来的电话。谈条件的时候到了。